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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售條款

 

1. 定義

1.1 除非文意另有所指,否則下列詞語在本銷售條款中有下列含義:

“本公司” 指美甲藝術軒有限公司(NAIL BAR LIMITED),為一間根據香港法律成立並存續的有限責任公司;

“本銷售條款” 指本銷售條款與條件,並包括所有本公司不時對本銷售條款進行之修改、延展、更新、取代及/或補充的文件或條款;

“該服務” 指本公司所提供的【美甲、美足、護膚、脫毛、修眉、化妝、頭髮造型等與美容護膚相關】服務;

“會員卡” 指閣下購買服務套餐後,本公司向閣下所發出的“會員卡”;

“服務套餐” 指本公司所不時提供的與該服務有關的各種服務套餐;

“信用卡” 指本公司所接受的信用卡,包括【VISA、萬事達卡、AE 及銀聯卡】;

“疏忽” 按照香港法例第 71 章《管制免責條款條例》第 2 條解釋;

“個人資料” 指直接或間接與一名在世的個人有關的且可查閱或處理的資料,且從該資料直接或間接地確定有關的個人的身份是切實可行的,包括姓名、性別、出生日期、聯絡方式、身份證和護照號碼、年齡、交易模式及習慣等;

“直接促銷” 可能包括:(i) 通知閣下有關本公司的產品、服務、邀約及/或活動;(ii) 促銷、廣告、邀約、銷售、分銷、物流和售後服務;

(iii) 與其他品牌進行跨品牌合作推廣,活動和/或邀約及(iv) 報酬、忠誠度計劃或優惠計劃及相關服務和產品,上述所有為有關該服務的直接促銷;

“香港” 指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及

“人士” 包括任何自然人、法人、公司、企業、法人團體,或不具有法人資格的團體、合夥企業、商行、合資企業或信託團體,或任何聯邦、州或其行政分區或任何政府或上述各項的代理人。

 

1.2 本銷售條款的標題只供參考用途而並不影響本銷售條款的解釋。除非另有列明,文中提及的條款、段落、附表及副條款指本銷售條款的條款、段落、附表及副條款。

 

1.3 本銷售條款所用的詞語,單數與眾數可互用,其所代表的性別亦為互用。

 

1.4 本銷售條款中的“閣下”及“本公司”將包括各自的繼承人、受讓人及其他從上述人士中取得權益的人士。

 

2. 適用範圍

 

2.1 本銷售條款適用於閣下不時於本公司所購買的該服務、服務套餐及其他與閣下之會籍有關的事項。會員申請表以及會員卡中所指的“銷售條款”即為本銷售條款。閣下向本公司遞交會員申請表或支付任何與該服務有關的費用即代表閣下已閱讀、接受並同意遵守本銷售條款的所有規定,且本銷售條款將對閣下及本公司均具有法律約束力。如閣下不同意本銷售條款的任何規定或條款,請勿向本公司遞交會員申請表或支付任何與該服務有關的費用。

 

2.2 不論在任何時候,有關任何該服務或服務套餐的銷售及購買均受且僅受本銷售條款管轄,而其他任何條款及/或條件均被摒除在外或被取代。

 

3. 確認及承諾

 

3.1 閣下特此向本公司作出如下確認並承諾:

(a) 閣下已年滿 18 周歲;

(b) 閣下向本公司所提供的所有文件(包括但不限於會員申請表)中的所有內容均為正確無誤並且為完整的,並承諾向本公司提供必要的資料及信息以便本公司按照本銷售條款的規定履行相關責任。

(c) 閣下身體健康,並無對該服務所涉及的化學物品有任何過敏反應;

(d) 閣下每次前來本公司享用任何服務套餐或任何服務前【24】小時內,並無飲酒或使用任何藥物;

(e) 閣下在申請本公司之會籍、購買任何服務套餐及/或支付任何與該服務有關的款項前,並非由於任何誘因或遭受任何脅迫而同意有關條款(包括但不限於本銷售條款);

(f) 閣下所購買的任何服務套餐只供閣下個人使用,而非代表其他任何人士購買或供其他任何人士使用或作任何商業用途;及

(g) 閣下並無以明示或默示方式令本公司知悉,閣下是為了某特定用途而購買任何服務套餐或服務。

(h) 為確保本公司店舖內衛生及整潔,閣下承諾不在本公司任何店舖內飲食(除本公司指定分店提供之咖啡飲品外)。

 

3.2 閣下每一次享用服務套餐前將被視作重複並再一次作出上述承諾(如適用)。

 

4. 會籍及服務套餐

 

4.1 閣下在本公司購買相關服務套餐並向本公司遞交會員申請表後,本公司可向閣下發出相應之會員卡。就此本公司有絕對決定權是否接受閣下的申請及發出會員卡、發出何種會員卡及該會員卡可享有的優惠折扣等。

 

4.2 在不損害上述第 4.1 條之一般性原則下,本公司有權在下列任何情況下拒絕接受閣下的申請及/或拒絕向閣下發出會員卡,而無需承擔任何責任:

(a) 閣下所提供的信用卡被付款銀行拒絕或購買相關服務套餐的費用(或其任何部分)未能成功過數;

(b) 本公司未能全數收訖相關服務套餐的費用(不論其原因為何);及/或

(c) 本公司無法處理閣下的申請。

 

4.3 閣下之會籍及會員卡只限於閣下本人使用已購買之服務套餐,不可轉讓予任何人士。

 

4.4 閣下已購買之所有服務套餐均不可轉換為其他服務套餐,且閣下就服務套餐及/或就該服務所支付的所有及任何款項在任何情況下均不會獲發退款。閣下所預支的所有款項在任何情況下都不會產生利息。

 

4.5 閣下只有在出示會員卡後方可享有相關服務套餐之已議定之優惠折扣。否則閣下須支付相關服務套餐之原價。所有服務套餐之價格將以本公司不時公佈之報價單為準。

 

4.6 所有服務套餐都須在本公司之分店享用。惟 在遺失會員卡後,閣下僅可在開卡之分店以已議定之優惠折扣享用剩餘之服務套餐餘額。

 

4.7 在下列任何情況下,本公司有權不予提供相關服務套餐或任何服務,且閣下將被視作未能出席而在剩餘之服務套餐餘額中扣除相關次數:

(a) 在抵達本公司之分店時,閣下未能出示身份證明文件;及/或

(b) 在本公司要求時,閣下未能提供購買相關服務套餐之收據。

 

4.8 閣下必須在下列限定時間內完成所有服務套餐,否則逾期作廢:

(a) 如一次性購買magic 6服務套餐,則必須在第一次使用/享用服務套餐當日起計六個月內(不包括最後一天)完成使用/享用所有服務套餐,但並不適用於購買產品;
(b) 如一次性購買十二次服務套餐,則必須在第一次使用/享用服務套餐當日起計十二個月內(不包括最後一天)完成使用/享用所有服務套餐,但並不適用於購買產品;
(c) 如一次性購買悠閒套票7000,則必須在第一次使用/享用服務套餐當日起計十二個月內(不包括最後一天)完成使用/享用所有服務套餐,但並不適用於購買產品;
(d) 如一次性購買VIP8000現金套票,則必須在第一次使用/享用服務套餐當日起計十二個月內(不包括最後一天)完成使用/享用所有服務套餐,但並不適用於購買產品;
(e) 如一次性購買VIP14000現金套票,則必須在第一次使用/享用服務套餐當日起計十六個月內(不包括最後一天)完成使用/享用所有服務套餐,但並不適用於購買產品;
(f) 如一次性購買二十四次服務套餐,則必須在第一次使用/享用服務套餐當日起計二十四個月內(不包括最後一天)完成使用/享用所有服務套餐,但並不適用於購買產品;
(g) 如一次性購買VIP22000現金套票,則必須在第一次使用/享用服務套餐當日起計二十五個月內(不包括最後一天)完成使用/享用所有服務套餐,但並不適用於購買產品;
(h) 如一次性購買VIP38000現金套票,則必須在第一次使用/享用服務套餐當日起計三十六個月內(不包括最後一天)完成使用/享用所有服務套餐,但並不適用於購買產品。

 

4.9 激活翻新服務會以換領券形式激活過期套票餘下次數,換領券本身並無價值及不可進行二次激活翻新。閣下必須在下列限定時間內先完成新購入服務套餐及後才可使用激活翻新換領券,否則逾期作廢。

(a) 如一次性購買magic 6服務套餐,則必須在第一次使用/享用服務套餐當日起計六個月內(不包括最後一天)完成使用/享用所有服務套餐及過期套票翻新換領券;

(b) 如一次性購買十二次服務套餐,則必須在第一次使用/享用服務套餐當日起計十二個月內(不包括最後一天)完成使用/享用所有服務套餐及過期套票翻新換領券;

(c) 如一次性購買悠閒套票 7000,則必須在第一次使用/享用服務套餐當日起計十二個月內(不包括最後一天)完成使用/享用所有服務套餐及過期套票翻新換領券;

(d) 如一次性購買VIP8000現金套票,則必須在第一次使用/享用服務套餐當日起計十二個月內(不包括最後一天)完成使用/享用所有服務套餐及過期套票翻新換領券;

(e) 如一次性購買 VIP14000現金套票,則必須在第一次使用/享用服務套餐當日起計十六個月內(不包括最後一天)完成使用/享用所有服務套餐及過期套票翻新換領券;

(f) 如一次性購買二十四次服務套餐,則必須在第一次使用/享用服務套餐當日起計二十四個月內(不包括最後一天)完成使用/享用所有服務套餐及過期套票翻新換領券;

(g) 如一次性購買 VIP22000現金套票,則必須在第一次使用/享用服務套餐當日起計二十五個月內(不包括最後一天)完成使用/享用所有服務套餐及過期套票翻新換領券;

(h) 如一次性購買 VIP38000現金套票,則必須在第一次使用/享用服務套餐當日起計三十六個月內(不包括最後一天)完成使用/享用所有服務套餐及過期套票翻新換領券。

 

4.10 在下列情況下本公司或不能提供服務及有權在閣下所購買的服務套餐中扣除相關次數:

(a) 在閣下完成服務套餐之後;

(b) 如閣下已預約相關服務套餐但擬取消或更改該次預約,閣下未能在預約時間至少【4 小時】前(如該時間點相關分店尚未開始營業,則為一個工作日前之營業時間)致電相關分店取消或更改該次預約;

(c) 如閣下已預約相關服務套餐卻未能出席;

(d) 如閣下未能在已預約的時間後 30 分鐘內抵達相關分店;

 

4.11 閣下同意遵守本公司每一間分店的營業時間以及本公司不時更新之營業守則。在每一間分店營業時間結束前【1 小時】,該分店不能接受任何預約。

 

4.12本公司在閣下要求時將盡力為閣下安排預約時間。然而,閣下明白並同意,所有預約將以先到先得的方式安排,故本公司未必能滿足閣下所要求的預約時間及/或預約分店,閣下須就此另行安排以便享用相關服務套餐。

 

4.13本公司有絕對酌情權決定為閣下提供該服務的員工人選。若因為其他原因而未能為閣下提供被選定之員工人選,閣下仍可選擇同店其他員工為閣下服務,這並不構成任何投訴/退款之理據。

 

4.14本公司與閣下所簽訂之銷售合約是於合約期內保證為閣下在本公司旗下各分店享用閣下已選購之服務套餐,但若因任何分店之搬遷或結束營業並不構成此合約上之任何變更或退款之理據。

 

4.15私人美甲護理用具存放安排

(a) 本公司為持有效服務套票之顧客無償保管及存放其私人美甲護理用具於指定一間分店。如存放期內工具有任何遺失或破損,本公司不須負任何責任及不會作出任何賠償,顧客於簽訂銷售合約時即表示知悉並同意此條款。

(b) 為善用店舖有限資源及確保對顧客的服務質素,顧客凡持有效服務套票,即可免費享用私人美甲護理用具存放服務至已購套票合約有效期約滿為止。如已購套票有效期已滿,顧客仍可免費存放多三個月,逾三個月或以上,本公司有權自行處理有關用具而無須另行通知。

 

5. 免責及彌償條款

 

5.1 閣下確認並同意,本公司就下列任何事宜而引致的任何責任、訴訟、申索、賠償、開支及/或費用(包括但不限於死亡及/或人身傷害)一概不負責任:

(a) 非因本公司(包括本公司之員工)之疏忽而引起;

(b) 由於閣下的年齡、精神及/或身體狀況,而引起的任何疾病、受傷或傷殘,包括死亡或該等情況的惡化;

(c) 閣下有下列任何情況而在開始任何服務套餐前向本公司作出失實陳述或隱瞞該情況:

(i) 對該服務所涉及的化學物品有任何過敏反應;

(ii) 閣下享用任何服務套餐或任何服務前【24】小時內,曾飲酒及/或使用任何藥物;及/或

(d) 在提供該服務的過程中不可避免的、自然發生的及/或在合理推斷下會發生的情況,包括但不限於對指甲、皮膚及其他身體相關部位之磨損及/或損耗。

 

5.2 閣下確認並同意,即使本公司(包括本公司之員工)有任何疏忽,本公司就下列任何事宜而引致的除死亡及/或人身傷害以外的任何責任、訴訟、申索、賠償、開支及/或費用一概不負責任:

(a) 因閣下(及/或閣下之隨行人等)未能按照本公司之指示及/或提示而採取及/或避免採取任何行動而造成的;

(b) 因閣下(及/或閣下之隨行人等)未獲得本公司事先同意而擅自處理、移動或以任何形式觸碰或影響位於本公司處所內及/或屬於本公司之物品、物件及/或擺設等;

(c) 因閣下(及/或閣下之隨行人等)的疏忽或其他錯誤、行為或不作為而造成的;

(d) 如本公司(包括本公司之員工)已採取所有合理的措施以防止上述任何責任;

(e) 如本公司(包括本公司之員工)在當時不可能採取任何措施以防止上述任何責任;及/或

(f) 其他根據公平合理原則本公司無需承擔任何責任或可寬免部分責任的情況。

 

5.3 即使本公司(包括本公司之員工)有任何疏忽,本公司就除死亡及/或人身傷害以外的任何責任、訴訟、申索、賠償、開支及/或費用所需承擔的賠償總額將不會超過閣下就相關服務套餐所支付的金額。

 

5.4 在任何情況下,本公司不會作出退款安排。但若閣下如因重病、懷孕或嚴重意外,在香港註冊醫生提出之有效文件下證明閣下不適合繼續享用於本公司所提供之服務而向本公司提出退款要求時,本公司將會酌情處理。如閣下之退款要求被本公司成功接納,其退款計算方法將按最新價目表之單次服務收費扣除閣下已使用之套票服務金額總值,而最後由本公司所需承擔的退款總額將不會超過閣下就相關服務套餐所支付的金額。

 

5.5 除非本銷售條款另有明確規定,否則本公司的法律責任只限於經證實的補償性損害賠償,且在任何情況下,本公司將不會對下列任何事宜承擔任何法律責任:

(a) 任何利潤、收入、合約、銷售、預期儲蓄、商譽和名譽的損失;

(b) 間接、相應而生的損失;及/或

(c) 任何形式的非補償性損害賠償。

 

5.6 本公司之法律責任的任何限制或免除均適用於及受惠於本公司之僱員、代理及/或代表。因此,從本公司及上述僱員、代理及/或代表處所獲得的總賠償不得超過本公司在本銷售條款下之法律責任限制。

 

5.7 本銷售條款的任何規定均不應被視為本公司放棄本公司根據適用法律可能有權享有的法律責任的免除或限制。就第三方而言,本公司保留所有針對任何其他人士,包括但不限於責任分擔和彌償的權利。

 

6. 彌償條款

 

6.1 閣下特此同意並承諾在任何時候都彌償本公司(包括本公司之董事、員工及其他代理人)因下列任何情況而產生的任何及所有責任、訴訟、申索、賠償、開支及/或費用

(包括律師費):

(a) 因閣下違反本銷售條款的任何條款而產生的;

(b) 因閣下向本公司提供任何失實陳述、信息及/或資料,及/或向本公司隱瞞任何事宜而產生的;

(c) 因閣下(及/或閣下之隨行人員)之疏忽而產生的;

(d) 因閣下(及/或閣下之隨行人等)未能按照本公司之指示及/或提示而採取及/或避免採取任何行動而造成的;

(e) 因閣下(及/或閣下之隨行人等)未獲得本公司事先同意而擅自處理、移動或以任何形式觸碰或影響位於本公司處所內及/或屬於本公司之物品、物件及/或擺設等;及/或

(f) 其他根據公平合理原則應由閣下負責的情況。

 

7. 不可抗力

 

7.1 如發生任何不能控制、不可預見或即使預見亦無法避免的事件(“不可抗力事件”),本公司無需就未能按時履行或未能履行本銷售協議之任何條款承擔任何責任。上述不可抗力事件包括但不限於地震、颱風、暴雨、洪水、海嘯、停電、黑客襲擊、恐怖襲擊、火災或其它天災、戰爭、騷亂、罷工、政府禁令及/或任何其它類似事件。

 

8. 個人資料保障

 

8.1 本公司收集個人資料乃作以下用途:

(a) 處理、實施、執行及/或履行本公司在本銷售條款下的責任及義務;

(b) 向閣下提供直接促銷活動;

(c) 與閣下保持聯繫;

(d) 供本公司內部業務、統計、調查及行政之用;

(e) 本銷售條款下所訂或預期的任何其他目的;及

(f) 任何與上述有關的用途。

 

8.2 為直接促銷收集個人資料

(a) 本公司確認不會收集閣下過量的個人資料,而只收集必要及足夠的資料供第 8.1 條所述之用途之用。

(b) 有關閣下個人資料的使用目的分有強制性目的及自願性目的。如個人資料用於強制性目的,此等個人資料將會在會員申請表裡註明為「必須填寫資料」,以供本公司履行本銷售協議下的責任及義務。如個人資料只用於自願性目的,則閣下可自行決定是否向本公司提供該資料。

 

8.3 在直接促銷中使用個人資料

(a) 本公司有意在直接促銷中使用閣下的個人資料。

(b) 如非得到閣下口頭或書面同意(該同意包括任何不反對的表示),本公司不會使用閣下的個人資料。如本公司收到閣下的口頭同意(該同意包括任何不反對的表示),本公司會在收到口頭同意的 14 天內發出書面確認書。

(c) 如閣下不欲本公司在直接促銷中使用閣下的個人資料,閣下有權行使退出權利,並可隨時通知本公司,本公司不會對此收取任何費用。

 

8.4 個人資料的披露

本公司將採取一切實際可行的措施對閣下的個人資料進行保密,但本公司在下列情況下可能將該等資料交予第三方:

(a) 交予本公司之員工、代理、承包人及/或其他第三方為本公司處理行政事務及/或以便履行本公司在本銷售協議下的責任;

(b) 交予本公司之審計師、律師或其他顧問;

(c) 交予有意收購本公司之任何第三方;

(d) 交予其他對本公司負有保密責任的任何第三方;及

(e) 本公司可能【以得益】為目的,將該等資料交予第三方,並由他們自己,或與本公司或其他人共同在直接促銷中使用,不過:

(i) 如非得到閣下的書面同意(該同意包括任何不反對的表示),本公司不會以閣下的個人資料用作直接促銷之用。

(ii) 如閣下不欲本公司將閣下的個人資料移轉給第三方作直接促銷之用,閣下有權行使退出權利,並可隨時通知本公司,本公司不會對此收取任何費用。

 

8.5 資料的保安

除了上文第 8.4 條所述的內容,或根據法律豁免的除外,只有經本公司授權的僱員或代理人方可查閱閣下的個人資料(不論該資料以任何方式儲存)。本公司會採取合適的措施來確保閣下個人資料的安全及保安,並會採取合理的努力來確保查閱閣下個人資料的人員是正直謹慎且能夠勝任的。

 

8.6 查閱及更正資料的權利

閣下可於隨時要求查閱及更正於本公司的任何紀錄中與閣下有關的個人資料。閣下亦可要求本公司從現行的郵遞或分派名單中刪除閣下或閣下的個人資料。為行使閣下的任何權利,請以第 9 條列出的任何方式聯絡本公司。在回應閣下的要求時,本公司可能會要求閣下提供一些關於閣下本身的資料,以確保閣下為資料所指的人士。本公司須於 40 日內回應閣下的要求,但本公司可能就此向閣下收取合理的費用。

 

8.7 資料的保留

為滿足收集資料的目的,本公司只會在有必要的情況下保留閣下的個人資料。不再需要的個人資料將予以銷毀。

 

8.8 為確保本公司之服務質素,本公司有權將所有來電作錄音紀錄供內部存檔以作將來因投訴或法律訴訟而需要之證據。

 

9. 通知

 

9.1 按本銷售條款發出的任何通知、要求、法律文書、文件或其他通知(“通知”),應使用英語或中文,並應採用書面形式,可親自送達或發出,或發至有關方的傳真號碼(如有)或電郵地址。

 

9.2 所有通知已按照以下方式送達,通知的收件人視為在有關送達方式旁邊註明的時間內收到該等通知:發送方式

視為收到的時間

本地郵寄或快遞 24 個小時

傳真/電郵 發送時

航空快遞/快郵 3 天

航空郵寄 5 天

 

9.3 本公司的聯絡方式如下:

地址 : 九龍荔枝角青山道495號誠信中心9字樓

傳真號碼/電郵 : 2890 8599 / office@nailbar.com.hk

收件人 : Customer Services

 

9.4 閣下的聯絡方式為閣下所提供之電話或/和電郵賬戶。

 

9.5 本條款的任何規定,並不排除法律允許的任何其他方式送達通知,或證明該等送達。

 

10. 其他條款

 

10.1 本銷售條款構成本公司與閣下之間的完整協議。未經本公司事先書面同意不得對其進行任何修改。本公司有權以提前 14 天書面通知的形式對本銷售條款作出修改,相關修改將於書面通知發出後的第 14 天起生效。

 

10.2 閣下確認並同意本公司就該服務或與該服務有關之所有責任及義務均在本銷售條款中作出明確規定。本銷售條款下明文規定之本公司的責任及義務將取代任何其他任何形式之保證、條款、條件、擔保或陳述(不論是明示的還是暗示的)並將其排除在外。

 

10.3 本銷售條款內的一切條款均為可分割及獨立之條款,故此任何條款因任何司法管轄範圍內的法律而致令其為無效、不合法性或無強制性,均不應影響其他任何條款的有效性、合法性或強制性。無論如何,若該等適用法律的有關條例是可以放棄的,本銷售條款雙方在此同意放棄該等法律可容許放棄的部份,並直至本銷售條款終結為止,本銷售條款的各項條款均為有效、具約束力及可強制執行的。

 

10.4 本銷售條款在各方面均受香港法律管轄並按香港法律進行解釋。閣下在此不可撤銷地同意以香港法院作為非專屬管轄法院。

 

10.5 閣下同意受香港法院的管轄,但不會阻礙本公司在其他地方的法院對閣下提起訴訟、索償或接受法院管轄的權利,並且,不會影響其在多於一個管轄法院同時間或在不同時間進行訴訟的權利。

(更新日期 : 2020 年 5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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